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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2025

电商平台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案(竞争性数据权益边界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5〕鄂知民终141号

案情简介

电商平台运营者及数据控制者(淘某公司、天某公司)诉修某公司、李某:被告开发查询软件,通过插件技术以"积分奖励""悬赏令"等方式获取平台商业数据,对外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并进行"恶意"打标。

法律分析

电商平台合法收集、加工形成的规模化电子数据集合能带来竞争优势,属于反法保护的数据权益;以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并"恶意"打标,超出数据有序流通和合理利用的范畴,破坏平台交易机制、损害消费者权益、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令停止侵权、赔偿 200 万元及维权开支 67,876 元并消除影响,二审维持——划定竞争性数据权益获取与利用的合法边界。

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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