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 · 2024
"广州 AI 种草文书"案
案情简介
平台以 AI 写作功能生成"种草文书",涉用户文章的复制与不正当竞争争议。
法律分析
法院认定将用户上传文章与内置提示语模板结合形成请求体,是实现仿写的必要过程性复制,不具独立经济价值;大模型对输入文案拆解分析、提取规律性特征后重新组合生成文本,并非直接稳定再现作品——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不正当竞争"三步测试"亦不成立,驳回。 训练定性三种姿势——本案(过程性复制)+"杭州奥特曼"一审(宽进严出,见第 11 号)+"美杜莎"二审(低秩压缩,见第 42 号)——正是《意见》第 12 条留白"分歧很大、暂不作统一规定"的注脚。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复制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对应《意见》第 12 条留白(训练定性)、第 2 条(不正当竞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