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案例 / 045
产品责任

舒某贵案

案情简介

配备辅助驾驶系统的车辆发生事故,消费者主张产品存在缺陷。

法律分析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不合理危险"为判断标准,综合司法鉴定意见、技术发展水平和生产者告知义务履行情况,认定相关功能达不到普通消费者基于广告宣传、使用说明书产生的合理安全期待,构成缺陷;生产者"现有技术尚待完善"的抗辩不予采纳。与沈某敏案对照,分水岭是企业自己的宣传与警示。

相关法律

《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民法典》第 1202 条、第 1203 条;对应《意见》第 9 条、第 11 条。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