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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 2022

虚拟数字人"Ada"案(虚拟数字人第一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浙0192民初9983号;〔2023〕浙01民终4722号

案情简介

甲公司发布虚拟数字人"Ada"及动捕视频,乙公司截取视频在抖音发布并售卖"数字人课程"。

法律分析

法院认定 Ada 形象体现制作者对线条、色彩和形象设计的独特美学选择,构成美术作品;Ada 发布视频构成视听作品、动捕视频构成录像制品;"中之人"驱动带来的表演性权利归制作公司享有;截取使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售卖"数字人课程"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真人的数字形象关联真人人格权,公司打造的虚拟数字人关联制作者财产权益,两条权利线不能混。

相关法律

《著作权法》(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宣传条款);对应《意见》第 4 条(虚拟数字形象)、第 12 条(输出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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