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 · 2020
AI 虚拟形象陪伴案
案情简介
用户在 AI 陪伴软件中创设以公众人物(原告)为原型的虚拟角色,供其他用户互动调教。
法律分析
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及于以其为原型的 AI 虚拟形象,系"人格权益及于虚拟数字形象"规则的先声。
相关法律
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该案判决于《民法典》施行前,规则与《民法典》一致);对应《意见》第 4 条。
用户在 AI 陪伴软件中创设以公众人物(原告)为原型的虚拟角色,供其他用户互动调教。
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及于以其为原型的 AI 虚拟形象,系"人格权益及于虚拟数字形象"规则的先声。
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该案判决于《民法典》施行前,规则与《民法典》一致);对应《意见》第 4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