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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 2020

AI 虚拟形象陪伴案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0〕京0491民初9526号;〔2021〕京04民终777号

案情简介

用户在 AI 陪伴软件中创设以公众人物(原告)为原型的虚拟角色,供其他用户互动调教。

法律分析

法院认定平台构成帮助侵权,侵害原告姓名权、肖像权——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及于以其为原型的 AI 虚拟形象,系"人格权益及于虚拟数字形象"规则的先声。

相关法律

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该案判决于《民法典》施行前,规则与《民法典》一致);对应《意见》第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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