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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16民初13222号##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是抖音注册用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了个人肖像视频。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xx”手机软件中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了原告发布的两个具体肖像视频及与其他14个高度雷同的视频。庭审时,被告表示已删除涉案视频,原告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原告在其抖音账号中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两个视频,并发布了14个与原告抖音发布视频高度雷同的视频,其中部分视频存在明显的“换脸”痕迹,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抗辩观点,法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将原告视频中的形象“换脸”后上架供其注册用户使用,破坏了原告肖像的完整性,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考虑到原告抖音账号具有一定粉丝量,即使被告将原告视频中的人物形象的脸部替换掉,熟知原告的粉丝仍有可能从被告相关视频的细节中识别出身体形象的对应主体应为原告,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影响。因此,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在“xx”手机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支出200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尤其是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即使更换面部特征但仍保留原肖像整体特征的,亦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原告肖像的视频。
争议焦点2:被告发布的14个与原告抖音发布视频高度雷同的视频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争议焦点3:被告将原告视频中的形象“换脸”后上架供其注册用户使用是否破坏了原告肖像的完整性并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