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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内0204民初415号##本院认为,AI视频换脸实质上是基于人工智能的人体图像合成技术。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赵某在快手号“2236××××1572”中发布的视频、图片虽对身体特征、衣着服饰、肢体动作等进行了调整合成,但从其面部形象仍然可判断出案涉视频中的人物原型为原告李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告赵某未经原告李某本人同意,擅自在快手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制作、使用原告李某照片,已经侵害了原告李某的肖像权。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赵某删除其在快手账号2236********发布的未经原告李某授权使用肖像权的图片和视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