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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川7101民初5201号##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原告米某某通过实名认证的抖音账号“山某某某”发布个人穿搭照片、视频及商业推广信息,在抖音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某某公司运营抖音换脸小程序“景缘秀”,用户上传清晰人脸照片并观看30秒广告即可免费制作换脸视频;案涉侵权视频内容为女子身着红色古装的展示,五官容貌与动作清晰可辨,其原版视频首发于原告2023年7月13日发布的短视频并配文“轮回百转只求与你续前缘”;原告庭审中确认被控侵权视频已被删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某公司未经原告米某某同意,利用AI换脸技术在其小程序中使用原告肖像是否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以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视频中身体形象与原告本人具有高度同一性,且其面部与身体形象因特定情节设计与肢体动作具备可识别性,被告通过AI换脸技术对原告肖像进行分解、嫁接他人面部,破坏了肖像的完整性,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实质性侵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使用行为已获原告授权,亦无证据表明其使用属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等合理使用情形,且该小程序用于商业性娱乐目的,未支付任何报酬,主观过错明显。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七十九条,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原告主张书面赔礼道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法院综合考量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使用肖像的数量与用途、小程序的传播影响力、原告取证及律师工作量、当前市场行情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500元,该认定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举证责任与损害赔偿裁量的规定,故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未经许可,利用AI换脸技术对他人肖像进行分解、嫁接并公开使用,破坏肖像完整性,且不构成合理使用情形的,构成对自然人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肖像权人知名度、侵权人主观过错、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
争议焦点1:被告某某公司是否未经原告米某某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争议焦点2:被告某某公司使用原告肖像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
争议焦点3:被告某某公司是否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