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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

迪某"AI 换脸撞脸"案

案情简介

被告在涉案短剧中通过"AI 换脸"使用了对原告肖像具有可识别性的人脸,辩称该人脸系 AI 自动生成、属偶发性撞脸,无侵权故意。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短剧制作方和行业从业者,基于行业认知与原告知名度,对制作、审核环节应具备"一般公众可识别为原告肖像"的基本判断能力,理应预见使用会引发公众关注并侵害原告权益;在原告未参演、未许可的情况下,被告理应主动避免使用——"撞脸系机器自动生成"抗辩不成立。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 1019 条(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肖像权);对应《意见》第 4 条(可识别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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