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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渝0192民初4813号##本案的案件基本事实为:2023年2月7日,多家媒体报道百度将推出名为“文某一言”的ChatGPT项目,该项目随后在同年8月31日正式对外开放服务,并获得行业认可。百度通过其官方网站及用户协议详细介绍了“文某一言”的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情况。与此同时,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同日申请注册,并于2月9日获准经营相关业务,但该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并最终于8月6日被核准注销。
本案争议焦点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法院认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文某一言”,并在备案运营的网站中使用“文心”,这些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文某一言”产品名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特征,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文某一言”标识,且其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交叉和重合,特别是在原告发布“文某一言”产品相关信息后,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仍注册使用该名称,表明其主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此外,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伪造证据的行为进一步证实了其恶意。因此,法院认定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未提供具体损失金额或侵权获利证据,法院综合考虑原告“文某一言”商品名称的知名度、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及持续时间、原告维权成本等因素,判决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同时,由于被告向某某、张某某作为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处于诉讼中且可能产生债务的情况下申请简易注销公司登记,属于对公司债务情况承诺不实,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特别是在对方已取得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若经营范围存在交叉,且在对方信息发布后未合理避让,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该行为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尤其是涉及新技术领域的产品名称时,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同时,若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其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1: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议焦点2: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