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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2025

"喜羊羊配音"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5〕渝0103民初748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喜羊羊与灰太狼》中高辨识度动画角色的配音。法院认为该声音已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擅自使用足以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

认定高辨识度动画角色声音属"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受反法保护——声音的竞争性权益路径。

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6 条(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对应《意见》第 2 条。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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