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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 2024

涉 L 公司 AI 文章案(浙江首例"AI 幻觉"不正当竞争案)

杭州高新区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24〕浙0108民初10311号

案情简介

被告李某运营经认证的电商推广百家号,2023 年 12 月使用 AI 平台生成《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一文,称案外公司系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重要子公司",并自行添加原告标识配图后发布;发布前未核实内容,仅在后台标注由 AI 生成。原告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请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50 万元。

法律分析

法院认为:生成式 AI 作为内容生产工具,"AI 幻觉"现阶段难以避免,但这恰恰要求使用者承担最终"把关"责任;使用者在传播、利用 AI 生成物时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核义务,并依法履行显著提示或标识义务。自媒体内容生产者可构成经营者,违背商业道德发布错误及误导信息、不当获取商业利益的构成不正当竞争。AI 不是内容失实的"免责金牌"——标识义务应在前端显著完成,仅在后台标注不足以免责。系浙江首例因传播 AI 幻觉内容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

相关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裁判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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